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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权威解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财税地盘 2021-09-21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为了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填报,中国税务报特邀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就其修订背景、修订原则和修订内容进行权威详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等文件规定,将原“纳税人识别号”修改为“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本表属于纳税申报表的辅助表单,并非正式表单,主要用于列示纳税申报表全部表单的名称、编号等信息,便于纳税人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快捷、高效、合理正确选择所要填报的表单。根据《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最终情况,本表进行了相应调整。

  1.取消表单

  为减轻纳税人的填报负担,本次修订取消4张三级明细表。分别为: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原《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原《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

  2.调整表单编号

  由于前序表单取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表单编号由原A107014调整为A107012。

  3.调整表单名称及填报要求

  

(三)《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

  1.为使纳税人可最大限度享受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政策(有限定期限)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无限定期限),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将原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第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行次顺序进行对调。调整后,纳税人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将“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的规定,将原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

  

  4.为避免产生理解歧义,增强计算过程的确定性,对原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原第4行“销售费用”、原第5行“管理费用”、原第6行“财务费用”、原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添加了“减:”的标识,对原第9行“投资收益”添加了“加:”的标识。

  5.删除了不参与本表计算的原第37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和原第38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五)《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增加第24行“二十四、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项目。

(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七)《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八)《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为解决职工薪酬支出的账载金额与实际发生额有可能存在差异的问题,增加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列次。并调整相关列次的计算规则和逻辑关系。

(九)《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重新设计了本表。按照“非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三类捐赠性质设置填报项目,全面反映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结转情况。

(十)《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十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十二)《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为全面反映企业重组和递延纳税事项,将原第13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从“六、其他”项目中独立出来填报,增加“技术入股”“股权划转、资产划转”填报行次。

(十三)《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十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1.由于名称相同而填报口径不同,为避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19行“四、纳税调整后所得”混淆,将原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名称调整为“可弥补亏损所得”。

  2.为满足纳税人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需要,调整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纳税人在填报本列时需要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若不存在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情形时,填报规则未发生变化,即填报“本年度前4个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的亏损额”,该列次遵循“第4列为负数的行次,第11列同一行次=第4列该行的绝对值-第9列该行-第10列该行;第4列为正数的行次,第11列同一行次=0”的计算规则。

  若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纳税人需要分步计算,并根据最终计算结果填报本列,首先应当按照不考虑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情形完成本表的填报(此时,第11列正常计算,但计算结果暂不填入表中),其次根据第11列计算结果以及当年度境外所得盈利的情况,在申报表外计算出用境外所得弥补本年度前5个年度境内亏损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后,再填入本列的相关行次。用境外所得弥补本年度前5个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不在本表直观展现。受此影响,当纳税人有境外所得且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将不再适用“第11列同一行次=第4列该行的绝对值-第9列该行-第10列该行”的计算规则。

(十五)《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1.取消原《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及原《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将相关内容与本表进行了整合。

  2.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取消了4项填报项目。一是取消了政策已经执行到期的填报项目,包括原“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二是取消了不适合填报的项目,包括原“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3.根据精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新增或调整了12项填报项目,包括“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4.根据规范优惠事项管理的需要,对11项保留项目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5.本表“一、免税收入”“二、减计收入”“三、加计扣除”项目均预留了“其他”填报行次,主要是为了满足今后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临时填报需要,应当提请纳税人注意,不得随意填报这些行次。

(十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1.为准确反映纳税人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政策情况,增加“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列次。

  2.为区分纳税人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类型,重新划分了“投资性质”的类别,分为:直接投资、股票投资(不含H股)、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并增设第9行“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和第10行“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用于核算纳税人享受深港通、沪港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

(十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为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按照集成优化,便于填报的原则,重新设计了本表。同时,将表单编号由原“A107014”调整为“A107012”。本表包括“基本信息”和“研发活动费用明细”两部分内容。凡是当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以及存在有关情况结转的纳税人均应填报本表。

  1.在“基本信息”中,设置“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种类型,由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填报,此选择结果与填报“研发活动费用明细”部分第49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密切相关。

  2.本表不再要求纳税人按照研发项目逐一填报,但是为了保持必要的管理,设置第2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行次,纳税人仅需填写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3.按照研发形式,设置第3行至第35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和第36行至第38行“二、委托研发”两类项目的填报行次。

  4.按照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形式,设置第40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和第41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行次。

  5.为了满足计算本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资本化支出金额的需要,设置第42行“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和第43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行次。

  6.考虑到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对研发费用的抵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对研发费用的抵减,以及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的抵减和结转,分别设置第45行“减:特殊收入部分”、第47行“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第48行“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第51行“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填报行次。

  7.本表应当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等应按规定扣除,并填报扣除后的金额。其他费用、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计算限额并调整。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共同支出的相关费用应按规定分摊计算后填报。

(十八)《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1.行次。保留原《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一、农、林、牧、渔业项目”“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五、实施清洁机制发展项目”“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填报项目大类不变,放开明细项目的填报数量限制,由纳税人根据减免项目会计核算结果逐一填报,解决以往同类型优惠有多个项目时无法一一填报的问题。

  2.列次。为全面反映优惠项目的基本情况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增加第1列“项目名称”、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第3列“优惠方式”、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列次。

  3.明确了填报要求,当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不需要填报本表;明确了当项目发生亏损时,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或者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 按“0”填报。

  4.明确了纳税人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期间费用时,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十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二十)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1.为优化表单结构,将原“其他专项优惠”填报项目类别取消,将该类别下的项目顺序排列。

  2.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取消了3项填报项目。一是取消了政策已经执行到期的填报项目,包括原“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受灾地区促进就业企业”;二是精简了重复填报的项目,包括原“其中:减半征税”。

  3.根据精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新增2项填报项目,包括“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4.按照税收优惠的享受方式和表内的计算顺序,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调整至第29行~30行。

  5.根据规范优惠事项管理的需要,对27项保留项目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6.本表第27行“二十七、其他”填报行次,主要是为了满足今后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临时填报需要,应当提请纳税人注意,不得随意填报这些行次。

(二十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二十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二十三)《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为了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在保持表单样式不变的基础上,对填报规则进行了调整。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文件规定,明确了不同抵免方式对应的填报规则。在行次填报时,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计金额填报本表第1行;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在列次填报时,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字样。

  2.明确了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的填报规则,纳税人可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和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弥补)境内的亏损额(包括抵减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弥补的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0。

(二十四)《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二十五)《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二十六)《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二十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二十八)《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1)将原“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调整为“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并将其移至表头部分。将原“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调整为“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2)为了提高税款分配计算结果的精准性,调整了“分配比例”的计算规则,由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调整为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综述

修订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由37张表单组成,其中必填表2张,选填表35张,较《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减少4张表单,体系结构更加紧密,栏次设置更加合理,逻辑关系更加清晰。

  从填报内容看,全套申报表由反映纳税人整体情况(2张)以及反映会计核算(6张)、纳税调整(13张)、弥补亏损(1张)、税收优惠(9张)、境外税收(4张)、汇总纳税(2张)等明细情况的“1+6”表单体系组成。

  从表单结构看,全套申报表分为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1张)、一级明细表(6张)、二级明细表(25张)和三级明细表(4张),表单数据逐级汇总,环环相扣。

  从使用频率看,绝大部分纳税人实际填报表单的数量在8张~10张左右。《企业基础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等,为常用表单。除此之外,纳税人应当根据行业类型、业务发生情况正确选择适合本企业的表单。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了修改。为便于纳税人准确把握本公告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发布以来,对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遵从度,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已不能满足纳税申报需要。为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优化、简化,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二、修订原则

  为符合纳税人填报习惯,《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保持《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整体架构不变的前提下,遵循“精简表单、优化结构、方便填报”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纳税人填报体验,在填报难度上做“减法”,在填报质量上做“加法”,在填报服务上做“乘法”。

  (一)报表结构更合理

  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缩减申报准备时间,《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精简了表单,表单数量减少10%,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填报负担。

  (二)落实政策更精准

  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企业创新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好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对相应附表或表单栏次进行了优化与调整。

  (三)填报过程更便捷

  为使纳税人能够准确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进一步优化了报表勾稽关系,为智能填报创造条件。例如,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小微企业优惠金额、项目所得减免优惠金额等事项均可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基础数据自动计算、填写。

三、主要变化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根据政策变化对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

  为落实捐赠支出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修订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等表单,调整了《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等表单的部分数据项。

  (二)对部分表单进行了精简

  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取消原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等4张表单。

  (三)对部分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优化

  为减少涉税信息重复填报,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等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四)对部分表单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和实施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部分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四、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纳税人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应按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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